南宁市 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3〕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2〕4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要求,经自治区认真研究,决定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请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相关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等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请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及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区医疗机构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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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