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2015年)

渝人社发〔2013〕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2013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

 

《通知》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前后退休的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12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执行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管理机关)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计算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时,计算出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倾斜调整对象资格确认

 

1.《通知》所称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是指在退休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退休高工)。

 

企业退休高工在2012年及以前已经按规定审批确认了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资格的,这次不再重新认定;但对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以及尚未审批确认倾斜调整资格的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按照以下办法审批确认:

 

(1)有用人单位的企业退休高工,由本人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申报;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参保地社保局申报。

 

(2)接受资格认定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参保地社保局,应对企业退休高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参保地社保局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对象资格审批确认表》(以下简称《审批确认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分别送以下部门审核、审批确认:

 

①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报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或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审批确认。

 

②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相关材料,报企业所从属的中级政工职评办审核,市委宣传部宣教处(市政工职评办)审批确认。

 

③高级技师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确认。

 

(3)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将《审批确认表》及时送参保地社保局。

 

2.关于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资格确认。

 

(1)在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已经确认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的,这次不再重新确认。

 

(2)尚未进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确认的,按以下办法确认:

 

①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并办理退休的,由参保地社保局直接确认;

 

②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的市属以上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时仍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工作的,由市属以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五)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倾斜条件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待遇。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72号),规定参保,且在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属于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且在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属于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在2012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参加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

 

(二)缴费年限计算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其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272号、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时,计算出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中,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规定,从其参保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三、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附件: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对象资格审批确认表(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