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告知书
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
为更好的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告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中标工程项目严禁违法转包、分包,不能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更不能以包代管,否则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西藏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项目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保障用品。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农民工工资保函,主动与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劳动关系。并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实填报中标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工作,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便于工资及时发放。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和考勤录入,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单位),应当每月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核算,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结算工资时间拖后一个月时即形成拖欠),并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以上情况如有违反,我市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893-12333、0893-7833589
来源: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