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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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我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市级,市级和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列支。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存放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 2 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全市基金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 12 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次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 1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 3 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省级拨付资金后于 2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开发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县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

 

第九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建立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对账工作。

 

市级税务部门应在省级税务部门的统筹下,完成与同级经办机构的对账工作。每月前 4 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县区(开发区)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XX 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

 

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XX 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完成与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1.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稿).pdf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