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朝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3〕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1、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

 

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由每年第四季度预缴下一年医疗保险费调整为当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在缴费期缴费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设立待遇等待期

 

未在缴费期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设立待遇等待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设定30天待遇等待期。

 

(二)新参保和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设定90天待遇等待期。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