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3〕15号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高值药品支付、结算和供药管理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大医保发〔202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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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