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人社〔2015〕168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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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开发,以满足城乡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帮扶形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的就业岗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原则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日常管理。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注重公共服务、规模总量控制、用人公开透明、人员合理流动、岗位分类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原则。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就业援助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主要包括: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如人力社保协理员、新居民协管员、残疾人协理员;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如农技协理员;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如医疗卫生协理员;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如文化协理员;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如法律协理员;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服务类岗位,如民政协理、护理员(护理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

 

7.基层市政管理岗位,如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物业协管员、殡葬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工商协管员、市场协管员、税务协管员;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如非物业保安、保洁、保绿、园林管理员、公共设施管理员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9.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10.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际数,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实行滚动开发。每年10月底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公布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列入年度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

 

(五)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于11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中:符合条件的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于11月底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应附:

 

1.嘉兴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公益性岗位开发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开发数量、岗位工作职责、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管理制度等)。

 

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汇总后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人力社保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单位,并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公益性岗位认定结果应同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对拟聘用特殊群体就业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失业和就业登记证》)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简称“4050”)的城镇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

 

4.夫妻双失业人员;

 

5.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6.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7.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8.全部放弃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未就业人员;

 

9.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10.其他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特殊群体人员。

 

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四、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数和符合条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申报人数,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计划,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人员招聘工作采取统分结合的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就业援助工作需要确定。

 

(十)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程序。

 

1.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2.个人报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以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应聘材料报名应聘。

 

3.资格审核。由用人单位对应聘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4.面试考核。用人单位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对象进行面试考核,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人力社保部门。

 

5.社会公示。由人力社保部门将用人单位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核准用人单位聘用。

 

五、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

 

(十一)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与上岗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励处罚等事项予以约定。合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对安置特殊群体就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十二)上岗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顶替他人上岗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聘用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十三)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实绩评价制度、工作奖惩制度、劳动安全制度等,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十四)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安排,按月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考核登记表》,如实记载上岗人员的工作时间地点和任务完成等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十五)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有关组织活动。

 

(十六)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公益性岗位数内因调整或减员出现指标空缺、需要补员的,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规定执行。

 

(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六、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十八)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期限内,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类别,以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该岗位所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情况确定。其中:财政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1-财政资金供给比例),最低不少于200元;非财政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对政府安排特殊群体就业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80%。财政资金保障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确认,岗位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核拨。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在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或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本级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社〔2011〕563号)规定执行。

 

(十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程序。

 

1.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可在半年度(6、12月)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

 

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核定的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中市本级各区在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后,凭区财政岗位补贴支出明细等材料,按规定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

 

2.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市本级在信息系统中核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

 

人力社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核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中市本级各区在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后,凭区财政社保补贴支出明细等材料,按规定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

 

七、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二十)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台帐,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二十一)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公益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岗位的作用。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管理、考核、监督不到位,没有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人浮于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映以及所聘非所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公益性岗位开发资格,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文的次月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表格资料可从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http://www.zjjxrs.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十三)本办法有关补贴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嘉兴港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

2.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备案表

3.嘉兴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4.嘉兴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5.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样式)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