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给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生活补助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为全社会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部分曾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目前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增加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已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二)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农民劳动模范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者。
二、补助标准
(一) 1954年12月31日以前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200元的,补助到1200元。
(二)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000元的,补助到1000元。
(三)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900元的,补助到900元。
(四) 1970年1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750元的,补助到750元。
(五) 1969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一次性补助1200 元。
三、组织实施
省总工会负责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劳动模范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向省民政、人事、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享受补助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将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社会保障局核定的补助金额列入预算,专项拨付发放所需资金;省民政厅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补助;省人事厅按月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补助;省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企业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补助。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5年6月10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