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为本市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本省异地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职工在12个月内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提供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施工阶段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近6个月内未发生断缴、欠缴等情况;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合并计算。

 

第八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为60%,剩余人均收入不得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九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信用等级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等级较低的一方为准,信用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并符合《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及在本省异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信用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

 

第十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职工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职工及配偶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房产的,经审定后,可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套住房:

 

(一)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二套房贷款办理;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家庭住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根据需要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包括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铜川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铜川缴存职工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铜川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异地缴存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缴存基数不低于公积金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内缴存流水;

 

2.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含B级);

 

3.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或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

 

4.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铜川缴存职工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铜川市辖区内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最高额度

 

(一)借款人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对新参加工作5年内的青年人、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铜川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同时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贷款最高额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多缴多贷”原则,可申请贷款额度依据《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参照以下核定: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或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80%。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7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三)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大于商业银行借款余额。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他贷款和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须先偿还其他贷款或退出担保后方可办理。其他贷款和对外担保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职工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减去其他贷款和对外担保总额。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借款人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能超过最长贷款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60周岁退休年限执行,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个人延长贷款年限申请、任命文件。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男性60岁、女性55岁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共性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电子影像数据):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声明、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四)职工收入以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准;

 

(五)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六)本人一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仅提供借款人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除需共性材料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2.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二)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

 

1.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协议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3.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三)购买二手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房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1份;

 

3.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六)异地贷款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2.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一年内缴存流水;

 

3.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4.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在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借款余额结清证明原件1份;

 

2.在商业银行近12个月还贷记录原件1份;

 

3.原抵押房屋撤销抵押后不动产权证原件或铜川市辖区内其他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组合贷款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提供两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购买有资质楼盘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开发企业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贷款面签手续;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到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

 

(四)借款人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

 

(五)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不动产权抵押担保,公积金余额、有价证券的质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预抵押的,所购房屋应为有资质的楼盘房屋;

 

(二)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按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手续。二手房交易价值以评估价值和房屋交易价值相比较低的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二)借款人以公积金余额做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公积金余额的4倍。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不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可以采用银行卡扣划还贷或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所产生的罚息及相关责任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因特殊情况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可由共同借款人或直系亲属代为偿还,还款时采用现金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根据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一次性偿还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自愿选择“剩余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或“月还款额不变缩短剩余贷款期限”的方式偿还剩余贷款。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按月冲还贷

 

借款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在不改变贷款年限、还款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偿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采用公积金按月冲还贷的,在冲还贷期间应关注贷款偿还情况,因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造成逾期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冲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七章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变更

 

第三十二条 对因主借款人死亡等原因造成贷款无法正常偿还,需变更还款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可申请采用公积金冲还贷款,管理部通知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不足冲还贷款的,应变更借款人,变更完成后,可以根据原借款合同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也可以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贷款。

 

第八章 逾期贷款催收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逾期贷款催收的方式包括电话、短信通知、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抵扣公积金余额、法律诉讼。

 

逾期贷款发生后,根据逾期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逾期1-2期。由市公积金中心推送短信提醒借款人已逾期,催促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逾期3-5期。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根据情况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等。同时,告知借款人配偶和连带保证责任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暂停办理其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

 

(三)逾期6期(含)以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偿还贷款逾期金额和贷款余额。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其贷款余额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逾期贷款的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处置抵押房产的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超过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职工违反本细则,提供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贷款资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0月9日印发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铜住金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来源: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
发布: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