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发〔202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见附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中纳入我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的汉防己甲素片等27种药品,继续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医保办〔2021〕54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医保管理相关政策

 

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统一规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四、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各统筹区要将346种谈判药品和17种竞价药品在2023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五、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各地在落实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

  1. 一、凡例.pdf
  2. 2.西药部分.pdf
  3. 3.中成药部分.pdf
  4.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pdf
  5. 5.中药饮片部分.pdf
  6. 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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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