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转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医保综〔2023〕17号


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银保监各监管组、税务局,市医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3号)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救助对象认定及名单报送。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责任部门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3号)规定的认定对象范围及部门职能,建立相应的人员信息库,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比对校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认定核准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时、准确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报送。

 

二、做好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工作,市稽核技术中心配合做好信息技术保障,确保每月15日将预警监测情况信息分别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反馈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并形成工作台账。

 

三、做好原医疗救助待遇发放收尾。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做好2022年度医疗救助待遇申请办理工作。属于2022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我市原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政策执行,其中,申请原医疗救助政策中的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按原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报销。2023年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调整后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待遇政策执行。

 

四、做好2022年度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支付。因2023年起我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不再执行,2023年起原由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基金承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给予补助。为做好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资金的归并整合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卫健部门要尽快完成2022年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于2023年3月底前向市卫健部门上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情况及医保基金拨付申请,市卫健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医保部门,由市医保中心完成资金结算。

 

五、做好救助基金清算及资金保障。2022年度原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市精准扶贫医疗综合补助政策执行到期后,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三项资金的统计、清算及账目处理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清算及账目处理,于2023年5月底前将截至2022年度三项资金清算情况及全市救助基金结余/缺口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医保局,后续年度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4月底前统计汇总上年度我市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结余/缺口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医保局。各年度涉及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缺口分担按莆政办规〔2022〕13号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

 

六、做好救助对象就医服务管理。卫健部门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鼓励救助对象本地就诊。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异地就医救助对象的备案登记与就医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异地就医救助对象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视同按规定转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莆田市乡村振兴局

莆田市总工会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银保监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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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