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中心,高新区、经开区医保中心,市管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淄医保函〔2022〕21号)要求,现就2023年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参保单位。

 

二、申报期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期限:2023年1月3日—1月27日。

 

三、申报标准

 

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如实申报。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公布次月起统一按公布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对不如实申报的,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申报方式

 

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通过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bsylbzfwzx.cn/SmPsc/#/orgLogin)中的“缴费基数申报”功能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到医疗保险经办大厅业务窗口办理。

 

五、有关事项

 

(一)202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均须在1月份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方可缴费,1月份申报完成的,自当月起按新基数缴费;1月份申报未完成的,当月无法缴费。请各参保单位按时完成基数申报,避免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

 

(二)职工缴费工资,是指符合纳入条件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基数是指对职工缴费工资进行封底保顶后的,实际用于计算缴费额的基数。缴费基数申报是指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三)2023年申报基数的职工是指截至目前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新入职的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淄博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来源: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