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保: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的通告


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函〔202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按月缴费调整为按年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适用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东府函〔2021〕237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划转人员”,不属此类人员范围];

 

(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大中专学生;

 

(三)在本市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

 

(四)在本市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

 

02、缴费期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由按月参保缴费调整为按年参保缴费,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医保年度。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

 

作为过渡性安排,2023年度的集中办理期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

 

03、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我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为62126元,个人按缴费基数0.8%缴纳,即497元/人/年。

 

04、七类符合政策规定可中途参保的人员

 

按《通知》规定,我市居民医保原则上调整为按年缴费,但以下七类人员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中途参保:

 

(一)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从身份标记当月至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的,可按规定从出生当月补缴并补结算待遇;出生6个月后至一周岁(含)内办理参保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足额缴费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5类人员: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05、政策调整首年的衔接措施

 

除上述规定的七类中途参保人员外,未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集中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于2023年12月前一次性缴纳2023年全年的居民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06、参保渠道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医疗保险参保办事指南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


来源: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