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将部分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和诊疗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二、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范围使用的,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医保支付。制剂调剂使用超出规定期限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调试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xlsx
  2. 附件2.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中成药.xlsx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