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2年珠海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发〔2022〕10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 2021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 2022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 号)

 

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 24930 元执行(2021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8310 元的 30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仍按 3958 元/月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照 4986 元/月执行(2021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8310 元的 60%)。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 30363 元执行(2021 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0121 元的 300%),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二、执行时间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 2022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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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