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甘孜州人民政府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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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全州统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以“织密网、兜底线、建机制”为原则,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级统筹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经办服务及信息系统实现全州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方式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统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40元、28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市)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州级财政负担20%,县(市)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市)两级政府按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20%,县(市)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纳。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已脱贫人员自主缴费和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档次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3.统一待遇支付

 

(1)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8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元[其中:从2022年1月1日起增加的5元由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负担20%,其余部分由州级财政负担20%,县(市)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甘孜州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省确定的基础上,从2014年度起逐年增加1元,增加部分由州级财政负担20%,县(市)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2020年6月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20年7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3元(总额达到5元)。2020年7月1日之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月增加2元、3元。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州县(市)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总量的20%补助,其余部分由州级财政负担20%,县(市)级财政负担80%的比例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统一业务经办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利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数据和基金集中管理,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检测。实现省、州、县信息共享、业务全程办理、基金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执行。

 

(三)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州级统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州级分别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州级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上级补助资金和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支出。各县(市)继续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暂存各类收入和养老待遇发放,不再保留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州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统一基金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可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和参保人员签订代扣协议,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也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财政部门以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的实收数据为依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州级财政专户。

 

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州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含财政为困难人员代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州、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初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2.统一基金支付

 

州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州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州级支出户。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县(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县(市)级提标补助、县(市)级增发以及丧葬补助资金,按期足额上解后,由州级拨付至县(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须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统一预决算制度

 

全州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州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算草案,其中,城乡养老保险费收入由州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州税务局编制,经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级要严格预算执行,规范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夯实基础数据质量,加强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和分析,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计划性,提升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年末,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据实编制基金决算。

 

4.基金归集办法

 

2022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对历年基金收支和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核定后,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累计结余(已上解省级投资运营的个人账户基金部分除外)全部足额上解至州级财政专户。

 

5.责任分担机制

 

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责任分担机制,共同确保全州各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基金缺口根据形成原因,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由州和县(市)共同分担,管理性缺口由相关县(市)政府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州人民政府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扩面征缴、财政投入、基金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基金州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做好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州级统筹涉及的基金归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账户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基金风险管控。各地要规范基金管理,抓紧做好基金结余确认,个人账户核算清理等工作。要建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加强基金安全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风险防控的措施。要加强社保经办服务精细化管理、数字化转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各类经办风险。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并执行。

 

(二)本办法由甘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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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