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关于印发《促进“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洛政〔202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促进“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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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促进全市“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动“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

 

1. 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房用地规划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已规划养老服务用房用地应嵌入全市“养老地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指导和配合,并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落实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在城市,构建涵盖“市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家庭养老床位”的“五级养老服务体系”;在县域,统筹整合资源,建设“县有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乡镇有区域集中养老服务中心、村有集中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运行

 

2. 全面排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民政、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城乡“五级四类”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场所消防、食药品、疫情防控以及服务安全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分类办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手续。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属地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分类处置:

 

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结构安全标准,且各类行政手续齐全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迅速优先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结构安全标准,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或历史遗留问题缺少部分申请要件不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置,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

 

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安全标准,经整改能够达标的,应责令和督促养老机构整改直至达标后及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安全标准且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业、取缔或关停,并妥善安置原服务机构入住对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发展

 

4. 优化登记备案流程。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审核开展服务所需的建筑、消防、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基本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拒绝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开展服务所需的建筑、消防、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基本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法人登记。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各单位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行政许可、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并依据职责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养老服务企业登记情况。严厉查处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以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护理行为的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服务管理,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6. 支持市场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定期发布养老服务领域需求清单,引进专业社会力量运营“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以微利惠民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无偿、低偿或有偿服务,探索把公益性和市场化结合起来,鼓励其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7. 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建立养老服务主体筛选机制和规范标准体系,规范其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出台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考核管理办法,持续开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探索将评估结果作为等级评定、补贴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8. 支持融合发展。鼓励各县区依托自身资源探索发展特色养老服务产业,依托“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医、养、康、护、文旅等资源,支持养老机构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支持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打造“养老+医疗”“养老+旅居”等联动配合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五、拓展智慧网络,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9. 持续完善市、县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功能。推动平台应用服务逐步向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过程管理、资金结算、信息推送、服务质量监测、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横向扩展,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平台化展示,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菜单式”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智慧联网。养老机构,街道、社区、小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应安装视频监控、服务应用等智慧终端,家庭养老床位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安装智慧服务设备,智慧终端和设备应按要求纳入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全市“养老地图”,并通过市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及各类智慧养老服务终端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用房用地保障,推动存量用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11. 开展用地清理移交行动。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规划用地标准,在市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总量不足的,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补齐和完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开展用房清理移交行动。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用房用地清理移交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施行以来,城镇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全部完成移交,产权登记至民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闲置办公用房、城镇社区闲置的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公共房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办证“五同步”机制,达标率要达到100%,旧城区达不到规划建设标准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开展“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用房用地手续办理专项行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将乡镇敬老院、“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转化为养老服务用地,尤其要全面解决乡镇敬老院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不规范问题,将乡镇敬老院用地划拨至民政部门,将“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划拨至设施所属单位,完善其规划、土地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简化养老用房用地相关手续。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城镇小区、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举办城乡养老服务机构的,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可使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15.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各类资金支持,加大对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将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各县区要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督指导,支持和推动“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专项债、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机遇,支持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行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支持各县区整合资金资源,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支持各县区探索“政企共建”模式,鼓励多渠道注资建设运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落实各项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队伍建设,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17. 加强人才培育。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有医疗、护理、家政等专业背景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养老相关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到2025年,全市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6万人次以上,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制定和落实养老服务人才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养老服务高技能领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薪制,建立股权激励、项目分工或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将发展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结合起来,各县区要为农村“集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配备公益性岗位,优先从易返贫致贫户、脱贫户中选聘养老公益性岗位人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争取长护险试点,促进长期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19. 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争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降低失能老人家庭陷入贫困的风险,为老年人搭建坚实护理屏障,同时促进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督导考核,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机制

 

20. 强化工作考核督导。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各级养老服务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推动本地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定期组织督导专班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各县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发现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任务分工表

 

附 件

 

“五级四类”城乡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任务分工表

 


来源: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