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2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浙江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浙政办发〔2022〕6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门诊总额预算管理下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各统筹区要按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体现优质优价优效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定点中医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医保列支总费用的年度平均增长率,结合门诊中药饮片的人次、人头和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价格变动以2021年相关数据为计算基准,下同)等相关数据,合理确定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医保列支费用总额预算。年度清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开展门诊费用按人头包干结合APG点数付费的,实行区域总额预算,不再按医疗机构确定中药饮片医保列支费用总额预算。

 

二、全面推行住院DRG支付中医激励政策。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激励系数原则上以“中治率”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群众负担减轻、优质中药饮片使用等因素,合理设置分档。建立中医激励系数与中药饮片帖均费用挂钩机制,对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下降或上涨的中医类医疗机构,增加或扣除一定比例的激励系数。具体系数及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激励系数上限不得超过15%。

 

三、探索将西学中医师中医辨证论治纳入门诊中医辨证论治项目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制定相关实施政策,规范、稳妥、有力推进中医药医保支付改革各项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协议管理,提高医保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强化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