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溪市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医保〔2022〕11号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现就我市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以5582元/月(66984元/年)为标准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高于核定标准的30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300%即16746元/月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核定标准的6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60%即3349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3651/年(4471元/月)的5%计算,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683/年(223.6元/月)执行。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在职职工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费的,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4471/年(447.1元/月)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不变。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


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