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7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并推动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全面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参与银行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自身网点网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个人养老金各项政策。主要政策包括:一是覆盖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二是管理模式。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三是账户开立。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四是缴费水平。每人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五是税收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是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七是个人养老金领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并归集在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八是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九是运营和监管。养老保险业务监管与金融监管并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指导,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十是推进步骤。在贵阳市先行试点一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逐步推广到全省。

 

三、加强沟通配合推进试点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规定,确定我省贵阳市作为先行城市。各相关单位要自觉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先行工作顺利实施。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要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辩证关系,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保“基本”前提,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实现“补充”养老功能。要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引导和支持在贵阳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到符合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参加个人养老金。要加快完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增强参与部门和参加人办事的体验感和便捷度。

 

(二)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督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机构、金融行业平台等开展个人养老金经营活动进行动态持续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各相关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情况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符合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按照参加流程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按规定为参加人开立或者指定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受理核验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资格,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要简化信息运转流程,方便参加人员。要切实管住资金,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四)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按规定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五)各参与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发现并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贵阳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先行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广泛宣传、精心组织、高效实施。

 

(七)贵阳市范围内的省本级及贵安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在贵阳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向本单位职工全面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本单位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工作。

 

(八)国家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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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