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变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省直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定点医院选择变更申报工作,确保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医院变更申报工作时间

 

2023年度省直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定点医院选择变更申报工作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8日。

 

二、 定点医院变更申报范围

 

2023年度可选择变更申报的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范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中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省中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四医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八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和长春市中心医院。工伤人员仅可从上述医院中选择一家单位作为本人工伤复发就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定后,原则上年度内不再更改。

 

三、定点医院变更填报要求

 

各单位根据工伤人员本人意愿统一填报《(2023)年度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选择变更表》(附件,以下简称《变更表》),不得出现代工伤人员选择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等情况。如本单位工伤人员定点医院信息均无变动,也应在该表中注明。《变更表》需加盖公章,于2022年12月28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sbgsjb@126.com。

 

四、定点医院变更申报注意事项

 

1.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的选择仅适用于工伤复发就医,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就医及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无关。

 

2.各单位应将选择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的范围及注意事项及时通知到每位工伤人员。正在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无论定点医院是否变更,均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院费结算手续。如变更定点医院,应于2023年1月1日起到新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治疗。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到非选定医院就医的,应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其2023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http://jlsi.jl.gov.cn)下载。

 

联系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一楼经办服务大厅,联系人:毕营,联系电话:0431-81167823。

 

附件:(2023)年度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选择变更表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2年12月14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