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1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工作,现就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经办管理制度、合理引导预期,实现门诊统筹科学、公平、持续发展。规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持续增强参保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分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适时扩面、全面实施”的原则,结合信息系统、监管等情况,逐步扩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
(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协议管理,若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等,达到解除协议条件的,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
(三)兼顾自愿。开展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纳入试点范围,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扩面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工作步骤
(一)先行试点。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先行开展试点,优先将开展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且正常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试点管理范围。
(二)适时扩面。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待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四川省药械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进销存管理系统等实现对接及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系统建成后,适时将其他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扩面范围。
(三)全面实施。在门诊统筹制度运行平稳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探索将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自愿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除开展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花名册(见附件2);
3.《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医保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
(二)受理。省医保事务中心及时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三)评估。在受理申请后,省医保事务中心及时进行书面评估。
(四)签约。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五)公布。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后,省医保事务中心对外公布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门诊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保领域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按要求进行信息系统改造,配合做好门诊统筹定点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省医保事务中心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参与积极性,主动做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参保患者门诊就医。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医保事务中心进一步加强服务协议约束效力,加强监督管理,严禁违规违约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提升医保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持续提升参保人员就医体验。
附件:
1.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花名册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