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的通知(延长至2月20日)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扎实做好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巩固提升参保率,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20日。

 

二、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2023年2月2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2022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困难群体(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下同)参保缴费,享受资助参保,财政补助、待遇享受期参照城乡居民执行。

 

五、2023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享受财政补助和资助参保,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财政补助由身份认定地财政承担。

 

六、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体,由身份认定地给予财政补助和资助参保,补助(资助)标准按照身份认定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困难群众异地参保情况,并统筹协调有关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补助(资助)资金转移划拨至参保地或困难群体本人。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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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