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通知(2022年)

金医保发〔2022〕109号


永昌县、金川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自主转外就医报销比例由固定的75%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74%、二级医疗机构72%、三级医疗机构70%。

 

二、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自主转外报销比例由固定的50%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转院转诊报销比例由固定的60%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金 昌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2月27日


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