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中省直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征集业务的通知


各中省直参保单位:

 

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工伤保险缴费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就中省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征集业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征集方式

 

自2023年1月起,各中省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由“提前一个月预核和预缴”,调整为“当月核定、当月征集、当月缴纳”方式。

 

二、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征集程序

 

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征集前,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变更业务。每月15日前(含)为当月变更业务申报期,15日后申报的变更业务归属下一个申报期办理。

 

(一)缴费核定。每月16日至20日(含),为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期,省社会保险局将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变更情况核定工伤保险缴费。

 

(二)缴费征集。每月20日为工伤保险缴费征集日(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省社会保险局根据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形成缴费征集单,即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三)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时间不晚于当月27日。

 

三、其他事项

 

参保单位如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影响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划卡就医、购药。

 

业务咨询电话:0431-81167823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2年12月29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