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

 

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全省质量技术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质量技术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质量技术领域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或行业权威认证的,其对应质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专业下设4个子专业: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与认证。

 

(一)计量。主要从事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测试等相关工作。

 

(二)标准化。主要从事标准制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培训、标准化咨询、标准信息服务、编码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检验检测。主要从事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质量鉴定/评价、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技术调查等相关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主要从事质量管理、认证认可、品牌建设、质量提升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质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九条 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了解相应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正确应用本专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准则等。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本专业范围技术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

 

4.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能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计划、质量管理计划、管理体系文件、技术实施方案、测试方法、标准制(修)订计划、技术应用细则、检验检测细则、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

 

5.有一定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6.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管理、标准化管理、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的现代管理、标准化管理、实验室管理、技术管理的能力。

 

7.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2项。项目需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7.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参与完成质量技术项目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3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或验收。

 

9.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或作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参与人员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并通过验收;或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2项,并获得满意结果。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1.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项目通过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

 

1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完成质量技术项目中型1项,或小型2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1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专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质量分析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项目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件;或获省级以上专利奖。

 

5.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2项;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4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5项。

 

6.主持建设质量技术项目大型2项,或中型3项,或小型4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9.在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现代管理、标准化管理、实验室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准则等,在对应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重大项目,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研发、设计、实施、管理的能力。

 

4.能够主持本专业范围技术工作,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有主持及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项目的经历,能主持制定本专业技术文件,取得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项目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级以上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4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5项以上。

 

7.独立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8.主持完成质量技术项目大型2项,或中型3项,或小型4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或验收。

 

9.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或省级质量技术中心建设2个,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2项,或省(部)级能力验证项目3项,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1.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州)、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3项。项目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2.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质量技术项目中型1项,或小型3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1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质量技术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级科技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学术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中国专利奖。

 

5.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参加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3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5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6项;或主持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8项以上。

 

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质量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国家级项目2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或省(部)级项目3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中国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排名前十起草人参与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3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5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实施(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6项;或主持编制已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或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8项以上。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级项目2项;或市(州)重点(重大)项目3项,或市(州)级项目4项。项目通过省(部)级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由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出具评价意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中国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出版发行的国际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工法等5项。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等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八、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在质量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淡化学历要求。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满足本条件中相应任职资格条款中的评审条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

 

(一)“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以上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担任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专家或教练、全国示范性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管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一般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工程类专业学位”特指工程硕士学位和工程博士学位。根据质量技术专业实际,农学、医学类专业以及标准化工程、产品质量工程、标准计量与质量管理、质量工程管理、计量与质量管理专业可视为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等效学历(学位)。使用等效学历(学位)申报时,除需由所在单位予以确认同意,并出具申报条件要求年限内一直从事申报专业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外,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件所提到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学历(学位)晋升,并以晋升后学历为条件申报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四)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或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申报人应提供相应行业协会、学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以及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认可、委托等有效的证明材料。

 

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五)本条件中的“主持完成”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主持编制”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六)本条件中质量技术项目大、中、小型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市级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本条件中质量技术项目按照专业细化对应如下:

 

计量包括计量标准建立、计量校准、计量检测、计量型式评价等;

 

标准化包括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编制、标准化试点示范、编码技术应用、标准评价、标准化成果推广应用等;

 

检验检测包括新增的按产品(全项目)或按参数(10个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风险监测评估、标准验证评价等;

 

质量管理与认证包括质量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建立、质量分析研究、认证认可研究、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及推广应用、质量提升项目等。

 

(七)本条件中的专利应当是申报人本人的智力成果或研究成果。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八)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CS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九)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同一项目既可作为本条件获奖业绩支撑材料又可作为项目业绩、学术成果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予以明确,只能作为其中一项,不可兼用。

 

(十一)本条件中的“质量技术中心”指: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能源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等。

 

(十二)本条件中编制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用于本企业参与标准的编制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三)本条件中以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88号)同时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2-12-30]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