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8〕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 2018 年 1 月 14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

 

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简称市小贷中心)以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担保,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帮助解决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贷款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小贷中心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可采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社会反担保基金反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

 

(一)本办法所称创业者个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经营,当年(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本条第(一)款中所列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二)创业者个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未结清的贷款记录。

 

(三)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有反担保措施,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除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方式

 

第七条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 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自主创业人数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0 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市小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第八条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市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九条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 个百分点;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 2/3,第 3 年贴息 1/3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经办银行计算贴息金额,报市小贷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贴息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申请中央和省级的贴息资金。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二条 除符合免反担保条件的以外,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反担保方式:

 

(一)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第三方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可由本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稳定职业、月平均工资 5000 元以上的就业人员,为贷款申请人提供信用反担保。

 

2.第三方机构信用反担保。由省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以《物权法》《担保法》之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三)质押反担保:以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债券等提供质押反担保。

 

(四)社会反担保基金反担保:经市小贷中心认定的社会反担保基金,可为其推荐的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社会反担保基金额度应不得低于 100 万元,提供反担保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户,与市小贷中心、经办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市小贷中心承担不超过其反担保基金 3 倍的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免除反担保的条件:

 

(一)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经营规范、经济效益好、还贷率达到 95%以上的社区)与创业担保贷款的联动工作机制。经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经主办单位推荐,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或行业技术能手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项目和个人(两年内)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免除反担保项目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推荐单位作出推荐意见,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程序和材料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小贷中心不得受理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市小贷中心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并列入市小贷中心建立的黑名单。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小贷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

 

2.社区(居)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作出的推荐意见。

 

3.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4.户口本或居住证。

 

5.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属乡镇种养殖项目的,只须提供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6.人员类别相关证明(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明、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等)。

 

7.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不提供)。

 

8.若属合伙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9.反担保措施(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应提供相应推荐意见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或《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

 

2.社区(居)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作出的推荐意见。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5.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6.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8.企业信用情况证明材料(社保清单、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9.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二)市小贷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综合评估,作出担保意见,出具《担保承诺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实地调查内容包括:

 

1.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2.核实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3.对小微企业需要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比例、是否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经办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市小贷中心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六章 担保基金及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共同筹集,全市担保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在开展合作的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账户、贴息资金账户,市财政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入担保金。

 

第十八条 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小贷中心共同管理,实行专账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市小贷中心应根据各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合理分配担保基金,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九条 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市小贷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反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 50%的责任。同时市小贷中心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条 市小贷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 5 倍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注入新的担保基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延续。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不良率是指经办银行逾期贷款额与贷款余额之比)和代偿率(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小贷中心和主管部门。当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10%时,市小贷中心和该经办银行应暂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不良率降至 10%以下后,再恢复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市小贷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10%时,应暂停受理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代偿率降低至 10%以下后,再恢复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小贷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社区(居)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等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市小贷中心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与监督,帮助提高创业成功率,及时掌握借款人社会信用情况,及时增补信用档案资料,降低资金使用风险,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对免除反担保的项目和个人,推荐单位应制定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 3 个月催收仍未归还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市小贷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市小贷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有关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小贷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小贷中心应会同区就业中心、社区(居)和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市小贷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区应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八条 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可以用于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市小贷中心等单位,作为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经费由市小贷中心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海口诚信管理体系,并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022-12-30]

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