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陕劳社发〔2005〕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8号令《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现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近日,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已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490元/月;二类工资区460元/月;三类工资区430元/月;四类工资区4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章违法行为,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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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