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关于调整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菏医保〔2022〕3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全市医疗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2022〕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3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省文件规定,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保底额、封顶额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597元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即:参保人员(含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3980元(79597/12*0.6=3980)的,以3980元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79597/12*3=19899元),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9899元)为缴费基数;高于3980元、低于19899元的,以2022年度本单位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已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末退休金(不含取暖补贴)作为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转个人账户基数;2023年度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退休当月退休金作为当年个人账户划转基数;退休人员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选择继续缴费的,确定缴费基数时按在职职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底额和封顶额执行。

 

(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组成

 

用人单位实际应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除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外等,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二、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基数申报。企业参保单位自行从市医保局网站下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附件1)电子版,进行申报缴费基数。人员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与去年不变,申报时间为2022.12.21-2022.12.31。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要区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类事业单位分别申报。另外,机关事业单位要把本单位高于19899元/月工资的人员名单单独列表上报。

 

各参保单位均需要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职工名单(附件2)。

 

(二)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各参保单位要按时间要求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及有关材料,医保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提供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等,缴费基数核定后,参保单位应在1月31日前对本单位申报的原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缴纳2023年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参保单位尽量通过网上等“不见面”方式办理业务。

 

三、缴费比例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2%(不包括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2、单位缴费比例:企业在职职工为8.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7.8%;其他人员为7.5%。

 

四、其他事项

 

(一)该缴费基数适用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缴费基数调整前,必须首先缴清2022年12月份前单位和个人所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按144元/年缴纳,其中单位缴纳72元/年;个人缴纳72元/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退休人员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个人部分,仍然由系统从个人账户内进行代扣;单位部分由单位按时缴纳。

 

(四)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980元/月)执行;属特困企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980元/月)执行。符合政府安置退役士兵并纳入退役军人部门管理系统办理补缴的,2023年月缴费基数按照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五)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当自年限认定的次月起,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末退役金为基数划转个人账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七)在退休待遇审批期间,对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需要住院、报销医保待遇、继续享受慢特病待遇的参保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当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休减员,并提供由人社部门确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基本信息,在退休待遇审批期间,个人账户划账基数(退休金)暂定为“1”,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待遇批准后,按照批准后的退休工资数额,补划个人账户,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

 

(八)按照省局文件精神,为持续做好手机号码数据治理工作,确保医保系统参保人员手机号码准确性,请各单位务必将参保职工本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填写至职工名单(附件2)中的最后一列。

 

(九)我市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仍不予报销。

 

(十)新基数的缴费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于省局下发文件的次月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十二)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各参保单位填写《医保专管员信息统计表》(附件3),与其他附件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医保局。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下载:

  1.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自行申报表.doc
  2.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格式.xls
  3. 3.医保专管员信息统计表.xlsx


相关业务链接:

  1. 菏泽医疗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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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