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2〕10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将《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和《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联动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实行“省内互认,联动监管”。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及时在本市官方网站公布定点医药机构暂停、中止、终止、解除等信息,并在处理决定正式执行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要做好全省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的统计以及违规处理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全省联动执行。

 

二、支持协议“网签”。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程序,鼓励各统筹地区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网上签,减轻医药机构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本协议范本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各地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与医药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

1.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

2.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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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