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委托经办机构:


《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已经2021年3月24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第三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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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20〕39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医保通〔2020〕80号)的要求,为促进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的规范实施,切实保障失能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维护失能参保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是指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第二条 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障长期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标准。


第三条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待遇保障方式:


(一)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养结合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


(三)居家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派遣护理人员定期上门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或是由经过护理培训并纳入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失能参保人员家属、亲属、邻居等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第四条 服务项目及标准


服务项目分四类共计45项,其中基础生活照料类15项,非治疗性护理类10项,功能维护类4项,医疗护理类16项(见附件1),对各项服务进行规范,明确服务标准(见附件2)。


第五条 按照评定标准,重度失能程度分为重度失能三级、重度失能二级与重度失能一级3个等级,护理级别分别对应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重度失能一级为失能等级的最高级,一级护理为护理级别的最高级。


第六条 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服务类型的不同,在规范护理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可自主选择的菜单式服务项目,失能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失能参保人员的失能情况及护理需求等为其制定护理服务计划。


1.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


根据服务项目中基础生活照料类、非治疗性护理类、功能维护类及医疗护理类服务项目形成月服务计划,一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8项,二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5项,三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3项。此外,失能参保人员还可根据自身需求再选择不超过5项服务项目。


设置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医养结合机构护理要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


2. 养老机构护理


根据服务项目中基础生活照料类、非治疗性护理类及功能维护类服务项目形成月服务计划,一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8项,二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5项,三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3项。此外,失能参保人员还可根据自身需求再选择不超过5项服务项目。


3. 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


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以小时为单位开展服务,根据服务项目中基础生活照料类、非治疗性护理类及功能维护类服务项目形成服务计划,具体如下:


(1)一级护理每周服务不少于6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40小时;


(2)二级护理每周服务不少于5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6小时;


(3)三级护理每周服务不少于4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2小时。


4. 个体护理人员提供居家护理


失能参保人员选择由其亲属、家属、邻居等个体护理人员(以下简称“个体护理人员”)开展居家护理的,应选择定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应与个体护理人员签订合同,对个体护理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考核,并根据服务项目中基础生活照料类、非治疗性护理类及功能维护类服务项目为失能参保人员制定月服务计划。其中:一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5项,二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3项,三级护理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项。此外,失能参保人员还可根据自身需求再选择不超过5项服务项目。


第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加强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护理服务:


1. 签订服务协议。失能参保人或其代理人选定待遇保障方式及定点服务机构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委托经办机构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失能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2. 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综合评估。定点服务机构须为失能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对失能参保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如性别、年龄、过敏史、家族史等)、生活状态评估(如饮食、睡眠、排便、排尿等)、生命体征评估(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体格检查(如皮肤黏膜、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通过综合评估,明确失能参保人员健康问题和护理需求。健康档案的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护理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3. 制定服务计划。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失能参保人员综合评估结果及其需求,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应包括失能参保人员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时间、护理目标等,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服务计划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4. 建立并规范服务台账。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并规范台账管理,准确记录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信息,并由失能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5. 服务协议、健康档案、服务计划、服务台账等作为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档案,按一人一档归档管理,并接受医保部门、委托经办机构的抽查检查,档案管理时间不得低于5年。


第八条 护理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同时建立护理服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各定点服务机构要完善护理服务人员管理、考核、测评、满意度调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台账登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经过规范化培训的护理服务人员设置服务ID号,根据机构考核、投诉、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招聘护理人员时,应当优先考虑具有服务ID的护理人员。


第九条 列入本办法的服务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支付,未列入本办法的服务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结合昆明市实际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及护理服务人员须遵循本法的标准和要求,按规定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期内有效。



附件下载:

  1. 附件:1.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docx
  2. 附件:2.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标准.docx

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