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市市区2023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文件,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使用工伤保险浮动调整后的费率,通告如下:

 

一、浮动费率计算周期和执行周期

 

1.调整计算周期: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其首个计算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 月30日;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每24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2.费率执行周期: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首次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认办法

 

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上浮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不浮动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条件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2.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不得下浮情形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不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

 

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调整结果查询方式

 

1.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2.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拨打徐州市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费率浮动信息。

 

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区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方面问题咨询电话85805738、83206531 工伤待遇支出方面问题咨询电话83870585。

 

四、相关名词解释

 

1.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x100%。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2.工伤发生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某个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x 100%。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