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我市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规定,我市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一、浮动费率计算和执行周期

 

01、指标计算周期

 

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此次计算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02、浮动费率执行周期

 

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浮动费率计算指标

 

01、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100%。

 

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02、工伤发生率

 

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人次的情形

 

0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0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浮动范围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浮动条件

 

01、上浮条件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02、下浮条件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03、不浮动条件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条件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04、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五、调整结果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参保单位如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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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