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情况摸底、参保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和基金专户监管等工作;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保登记、保费筹集与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环节。

 

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幼儿教师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登记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起在岗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五条 村办幼儿园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参保资格审核表》(一式五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部门。

 

县(市、区)教育部门对村办幼儿园上报的《审核表》进行审核、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填制《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参保资格审核汇总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教育部门。

 

市教育部门核准农村幼儿教师参保资格后,应及时返还《审核表》到幼儿园。

 

第六条 代办员携带市教育部门核准的《审核表》、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幼儿教师参保登记。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费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农村幼儿教师个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担。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金额及利息;市、县(市、区)财政补贴记入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八条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55周岁(含以上)者应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在规定的保费领取年龄之上的参保人,每超过领取年龄一年,可减缴一年,但最低补缴年限不得少于5年。市县两级财政根据个人实际缴纳的保费金额予以补贴。

 

《试行办法》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应达到15年,具体办法为参保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个人全部应缴金额时,享受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参保人也可对保费分多次予以补缴,但补缴不享受市县两级财政补贴。

 

《试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第九条 代办员按季将保险费缴纳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到保费后,为参保人员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见附件3)、《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明细表》和所收保费全部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并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市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的收据。各县(市、区)上解的保费由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解保费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各级政府补贴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分两次按核定金额统一划拨至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男年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70。

 

第十二条 农村幼儿教师到龄前2个月,由代办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幼儿教师领保手续:

 

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参保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3、指定国有银行存折账号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审核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复核无误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 农村幼儿教师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按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将养老金足额拨付到市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领保人员发放。

 

第十四条 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解聘后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本人可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申请进行申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6),经市农保中心复核后,将个人账户缴费本息转移至录用单位社会保险账户;个人账户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用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未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将个人账户本息转移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五条 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本人可持户籍迁移证明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6),经市农保中心复核后,将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或转移至录用单位社会保险账户,同时终止参保人的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籍注销证明或村委会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填写《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申报表》,经市农保中心复核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农村幼儿教师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参保缴费,市、县(市、区)政府停止缴费补贴;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核,可以继续参保缴费。

 

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

 

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和劳教期满后,经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领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冒领金额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财政专户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过渡户用于归集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等,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过渡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过渡户应预留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