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度)》(以下简称《新增制剂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新增制剂目录》收载各类制剂共185种,各地要将《新增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

 

《新增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

 

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适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表:湖北省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度)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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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度).jpg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