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医保〔2022〕60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落实要求。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5元。地(市)、县(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继续保持高低两档个人缴费模式。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继续维持高低两档缴费模式,2022年底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和350元两个档次。医疗救助对象的定额资助标准按自治区规定(藏政办发〔2022〕31号)统一执行。

 

三、适当延长缴费时间。今年年底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确定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医保待遇享受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我区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自治区级统筹后医疗待遇原则上将综合各地(市)现有政策按就高标准确定,各地在此期间不得再调整新增待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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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