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经会商,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企业阶段性缓缴政策

 

0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02、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足额补缴。

 

03、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继续实施缴存职工相关支持政策

 

01、企业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02、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03、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家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仍按2000元/月执行,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04、受疫情影响的个人自愿缴存者,也可于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2023年9月30日前进行足额补缴。

 

三、其他

 

01、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的通知》(扬金管﹝2022﹞15号)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企业,期满后,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再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至2023年6月30日。

 

02、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流程与材料,仍按照《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相关要求执行。

 

办理流程

 

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结合企业实际,填写《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邮递方式办理。

 

企业在线上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按照“即申即享”原则,第一时间核实后审批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材料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的决议或意见。

 

《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03、企业可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住房公积金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扬金管﹝2019﹞53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5%-12%区间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为整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审核办理。

 

0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1. 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jpg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