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人社发〔202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自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0.3%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含男性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的,按照省、市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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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