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 关于有企业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结合我市早期是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我们起草了《关于有企业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0月8日前反馈。

 

附件:《关于有企业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址:http://rsj.panjin.gov.cn/

邮箱:pjsjgbzj@163.com

2020年9月21日

 

附件:《关于有企业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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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合法利益,对我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经历期间实际缴费缺失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企业经历期间没有实际缴费的人员(包括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工)。

 

(一)1992年7月1日后有企业工作经历,在企业单位未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1992年7月1日后有企业工作经历,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参保后退费的人员(包含1992年7月1日后企业缴费部分);

 

(三)部分原市属管理单位划转为省属管理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费的人员(包含1992年7月1日后企业缴费部分);

 

(四)有人事代理经历,在人事代理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衔接办法

 

(一)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或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全部返还的人员,需补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已交过养老保险但返还了个人账户的人员,需将返还的个人账户部分本息足额补缴。

 

(三)有人事代理经历人员,需补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三、资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部分。需补缴的个人账户本息费用由欠费本人承担。

 

(二)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企业经历期间的单位依然存在的,由本人协调原单位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资金;原国有企业不存在被兼并、重组的,由本人协调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资金;企业破产的,由本人协调原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资金;原民营企业破产的,单位缴费部分资金由本人承担;人事代理经历期间单位缴费部分资金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

 

(三)滞纳金。补缴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不予核定,建议由税务部门免除。

 

四、操作流程

 

(一)需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由现所在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和填报补缴人员企业经历起止时间花名册到本级人社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和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经历年限认定。

 

(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审批部门认定的企业经历起始时间进行缴费核定,缴费基数按照补缴对应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三)欠费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进行申报缴费。

 

(四)各县区人社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补缴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