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8年)

吉人社办字〔2018〕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13元/月;吉林市区、松原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4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10元/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8年7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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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