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2023年)

津医保局发〔2023〕5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现将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察费)、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首诊服务,按照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照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本次公布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开通互联网医院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等相关工作。

 

六、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表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