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医保〔2023〕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化调整门诊费用保障政策。我省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居民医保统一设定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按各统筹区现行普通门诊统筹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设定,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二、继续实行住院费用综合保障。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的综合保障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三、临时扩大就医用药保障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项目”,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和项目编码不再使用。

 

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起施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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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