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所有省直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6日至2月28日。


三、缴费基数执行周期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费款所属期)。


四、申报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2023年省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职工以2022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公布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6618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84.83元,省直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49元,下限为3830.9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医保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五、申报方式


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下载填报

登录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单位网厅,点击“职工工资批量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并填报职工基数(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附件1)。各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模板中“申报工资”项的数据进行填报,并只能对模板中的“申报工资”项进行填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均需要填报,省直离休人员及六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工资已固化,无需填报。


(二)数据上传


参保单位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批量工资申报”,导入已填报的模板数据。


(三)数据审核


参保单位在网上填报数据后,我们将对单位上传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单位即可按新基数核定4月份缴费通知单并缴纳医保费。


(四)材料备查


参保单位需准备《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编制手册、人员名册或能证明确属该单位职工的相关手续(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核定表、人员调动表、报税登记表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12月份)、2023年1月财政统发工资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12月份)、2022年度第13月工资发放表、工资台帐、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2023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保存,申报期结束后,我们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基数情况进行抽检复核,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补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六、其他事宜


(一)按时完成基数申报工作。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2023年度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因缴费基数无法确认,不能核定4月份缴费通知单并缴费,从次月起将暂停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即封锁统筹医保待遇)。


(二)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必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广大参保职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所在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对反映的基数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93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_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填报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3).docx
  2. 附件2_2023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1).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吉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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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 2023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指南 [2023-02-10]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