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闽医保〔2023〕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均衡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对全省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进行调整规范,统一设定34个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原有自行增补门特病种不再保留,可以设立2年过渡期,逐步消化清理。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闽医保〔2023〕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pdf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