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按照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2022年末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发生变更或调整。现将有变化或调整的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具体我市标准为:

 

 

二、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

 

三、关于失业补助金

 

按照《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号)要求,要扎实平稳做好失业补助金政策过渡工作,对2022年符合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延长受理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

 

上述政策执行期均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各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部024-53998076

市社保机关事业分中心024-53998109

市社保抚顺县分中心024-53888163

市社保清原县分中心024-53033361

市社保新宾县分中心024-55023628

市社保新抚区分中心024-53998115

市社保望花区分中心024-53808226

市社保东洲区分中心024-53787181

市社保顺城区分中心024-53997667

市社保开发区分中心024-53809161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2日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