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通知(2023年)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的有关规定:为应对疫情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5%的比例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按照省厅统一安排,从2023年1月起,恢复我省失业保险金原执行标准,即《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对照我市市内及两县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和1580元),市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1453.5元和1539元;两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1343元和1422元。

 

特此通知。

 

本溪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3日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