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COVID-19人免疫球蛋白”“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等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对接,确保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