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精神,现就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照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起止时间按赣医保发〔2023〕1号规定,医保支付政策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