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2〕109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统一病种分值库>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1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436号)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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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