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 转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市医保局和盟医保服务中心要加强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加大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患者及医疗机构政策知晓率,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同时,积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及时开通签订协议绿色通道,按规定纳入协议管理。

 

三、盟医保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本地医保信息平台的政策配置和调整工作,更新使用医保信息业务编码,为医保费用结算提供信息化支撑。

 

四、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各级卫健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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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安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8